2015年第6期:建议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权限彻底下放到县一级
市政协汉寿县活动组反映:目前,我市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系市药监局,建议彻底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理由如下:
一是兄弟市州均已下放。全省14个市州,已有13个市州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到县,唯独我市没有下放。
二是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简政放权的要求,于2010年11月发布7号令,下放行政许可170项,其中“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监局委托下放。2012年9月市政府又发布了8号令,市药监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已无“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三是市药监局已发文承诺。市药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于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下发〈委托下放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的通知〉(常食药监法〔2011〕16号),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下放到县局。
但实际上,该项行政许可并未真正下放到各区县(市)药监局,一直由市药监局实施。特别是2014年6月,市药监局印发《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理程序调整、委托下放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常食药监发〔2014〕26号),明确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机构为市药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建议尽快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到县级药监局,以提高行政审批速度、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真正杜绝简政放权 “明放暗不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