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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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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政协常德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协委员的管理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自觉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委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加市政协以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活动组组织的有关活动,通过撰写提案、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为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言献策。

三、委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敢于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不断塑造良好的政协委员形象。

四、委员、常委应按要求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应及时向市政协秘书长书面请假。不能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活动,要向组织活动的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视为缺席。一年内,常委一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委员一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或无发言记录、无提案、无社情民意反映,由市政协相关领导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由市政协办公室向本人提出书面劝告意见,并向推荐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可经主席会议同意,给予通报批评。委员受到提醒或批评教育后,一年内仍不参加政协相关会议或活动,仍不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视为自动退出政协组织。

五、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委员,依据《政协章程》第29条的规定,由市政协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处分。受到处分的委员如果不服,可通过所在专委会向市政协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六、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情况通报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委员参加相关活动、发送相关资料等方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对委员所提提案及社情民意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委员在履行职能中遇到阻挠、干扰、打击报复等行为,市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事件,市政协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委员评比奖励的重要依据。

1、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政工科负责,委员参加各专委会活动的考勤工作由各专委会负责,考勤结果经统计核实后及时汇总。

2、建立委员年度履职台帐,台帐含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委员提提案情况、委员撰写调研报告情况、委员参会发言情况等事项,由各专委会负责登记。办公室汇总后,每半年向主席会议成员以及全体常务委员通报一次,每年向全体委员通报一次。

3、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向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其全年履职情况,同时抄送中共常德市委统战部,市管干部抄送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抄送所属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八、对在履行政协职能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委员,市政协给予宣传、表彰。

1、各专委会在每年全会前根据本委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提出拟受表彰人选,并报主席会议审批。

2、优秀政协委员的表彰活动在每年的全会期间进行。

九、本办法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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