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政协常德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通则。
第二条 政协常德市委员会设置六个专门委员会,其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专兼职副主任若干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相关界别、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与若干政协委员建立联系,组织其参加活动,发挥作用。根据所联系的政协委员人数,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活动小组的设置及正副组长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各小组正副组长,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八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与中共常德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综合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为政协委员服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常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组织本委及所联系的政协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二)加强与中共常德市委、市政府相关单位的联系,组织政协委员就我市“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团结和联系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
(五)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政协常德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政协常德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1至2次主任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本委全体会议,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协商和决定问题时,应广泛听取各种意见,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有计划地开展调查、视察、考察,组织专题协商。专委会开展上述活动时,可邀请相关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到区县(市)开展调研等有关活动,可邀请驻区县(市)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上级政协及各区县(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本市各民主党派组织和人民团体之间联合组织活动,由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外出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需要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的,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联系。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涉及面广,需以文件形式发出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