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8日政协常德市第五届委员会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拓展新的工作思路和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常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市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市政协每届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二)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协商、视察活动。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查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常德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有关事项。
(六)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
(八)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审议需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研究室正副主任、专委会正副主任(含兼职的副秘书长和专委会副主任)等人事任免事项。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对市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区县(市)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在听取副主席、秘书长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由办公室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的通知以及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专职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也可通知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中共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或事项,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说明主席会议的决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