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政协常德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的要求,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在中共常德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工作,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政协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中共常德市委提出的任务;
(三)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协商决定每届市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届中界别调整及委员变更;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六)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人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常德市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奖惩;
(八)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重要建议案;协商讨论其他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10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常德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本市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和讨论中共常德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主席会议提请审议的相关内容;
(六)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各区县(市)政协负责人,有关同志按相关规定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市政协秘书长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者,视为不履行常务委员职责,提请下年度全体会议批准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在每年第四季度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该年度常务委员到会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核稿,主席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