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政协常德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以及各界别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政协每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市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表彰;
(六)其他。
第八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九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每次届中全会均召开预备会议,由主席会议主持,通报全会准备工作及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大会协商。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全体会议的建议案;
(四)表彰;
(五)中共常德市委领导讲话;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协商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协商发言。书面材料和发言人名单须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由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讨论小组按专委会和界别组织。讨论小组召集人由大会秘书处决定。
第二十条 联组会可由专委会和同一界别的委员讨论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专委会和不同界别的委员讨论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秘书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常德军分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常有关单位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全体会议还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协商发言及分组讨论,均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对不按时参会的委员按《常德市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四条 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须将提案交办完毕。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重大意见和建议,由会议秘书处归纳整理后呈送中共常德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讨论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交全体会议表决。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