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机关建设>法制平安建设宣传>详细内容

【学习民法总则宣传周】什么是代理

发布时间:2017-09-26 信息来源:政协常德市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1]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分享到: